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0 年,赵杨、全寿山、王立华、班学钦四人筹划共同操纵相关股票,其中,赵杨、全寿山提供资金,王立华、班学钦负责具体操作。
2020 年 2 月 5 日至 9 月 11 日期间内,赵杨、全寿山、王立华、班学钦四人控制使用 " 班某亮 " 等多个他人证券账户,通过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等手段,影响相关股票的价格和交易量,相关行为共计获利 156,779,370.92 元。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证监会决定:
没收赵杨、全寿山、王立华、班学钦违法所得 156,779,370.92 元,其中由赵杨、全寿山分别承担 62,711,748.37 元,由王立华、班学钦分别承担 15,677,937.09 元;并处以 470,338,112.76 元罚款,其中由赵杨、全寿山分别承担 188,135,245.10 元;由王立华、班学钦分别承担 47,033,811.28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