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财经 王敏 10 月 13 日,河南鑫宇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鑫宇科技 ")及一创投行披露关于第一轮问询的回复,涉及 12 个问题、614 页回复。
今年 6 月 22 日,鑫宇科技北交所 IPO 获受理,公司拟募资 5.5 亿元,北交所于 7 月 14 日发出问询函。
鑫宇科技专注于光通信领域光无源器件及精密结构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依托多年的技术积累和精密制造能力,已发展成为光通信产业链光无源器件及配套产品的主要供应商之一。

2026 年 1-3 月,鑫宇科技实现营业收入为 2.62 亿元,同比增长 242.84%;净利润为 6332.27 万元,同比增长 470.92%。

袁玲玲系李卫超配偶,直接持有公司 0.15% 股份,并作为鑫宇一号、鑫宇二号执行事务合伙人,通过上述合伙企业控制公司 10.06% 股份的表决权。李卫超与袁玲玲合计控制公司表决权比例为 45.40%。
李卫超任公司董事长、袁玲玲任公司董事,二人通过所持及控制股份表决权对公司股东会决议具有重大影响,同时通过董事会决策对公司生产经营及管理施加决定性影响。
综上,李卫超为公司控股股东,李卫超、袁玲玲为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
问询函的第一个问题就问了鑫宇科技股权清晰及控制权稳定性。

鑫宇科技历史上出现多次股权变动,其中 2018 年 3 月至 2018 年 6 月期间,多笔股份转让价格不同;公司曾存在股东鑫宇通讯实物出资瑕疵,后已补正,目前鑫宇通讯已退出鑫宇科技并已更名。
鑫宇科技现有鑫宇一号、鑫宇二号两个员工持股平台,袁玲玲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鑫宇一号原名深圳鑫宇光投资管理合伙企业,2015 年参股公司。
李卫超曾按照特殊投资条款约定,回购了股东万讯自控持有的部分股份。

同时,列表说明实际控制人相关亲属在鑫宇科技任职、持股情况,相关亲属的任职是否符合有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的要求,是否具备履行职责必需的知识、技能和时间,以及是否影响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回复显示,李向阳在公司担任董事、董事会秘书,系实际控制人李卫超堂弟,直接持有公司 231.2377 万股股份、占股本总额的 1.75%,通过鑫宇一号、鑫宇二号、鑫宇电子间接持有公司 105.0724 万股股份、占股本总额的 0.80%。
根据鑫宇一号、鑫宇二号、鑫宇电子合伙协议相关条款,鑫宇一号、鑫宇二号、鑫宇电子所持公司股份对应的表决权由各自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支配;李向阳实际支配其直接持有的公司 1.75% 股份对应的表决权。
李海霞未在公司任职,系实际控制人李卫超堂姐,通过鑫宇电子间接持有公司 210.3338 万股股份、占股本总额的 1.59%,鑫宇电子直接持有公司 534.0564 万股股份、占股本总额的 4.04%。李海霞作为鑫宇电子执行事务合伙人,根据鑫宇电子合伙协议相关条款,李海霞实际支配鑫宇电子所持公司 4.04% 股份对应的表决权。
根据发行人实际情况,公司未认定李向阳、李海霞为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具体原因为:不存在共同控制协议或共同控制安排;李向阳、李海霞不足以对股东会决议的结果产生重大影响;李向阳、李海霞不能对公司整体经营决策产生重大、决定性影响。
李向阳、李海霞分别为实际控制人李卫超的堂弟、堂姐,均为旁系亲属,不属于直系亲属。截至本问询回复出具之日,李向阳直接持有公司 1.75% 的股份,李海霞通过鑫宇电子控制公司 4.04% 的股份表决权,李向阳、李海霞合计控制公司 5.79% 的股份表决权,持股比例和控制的股份表决权比例较低,不足以对股东会决议的结果产生重大影响。

上述协议签署后,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仍为李卫超、袁玲玲,李向阳、鑫宇电子与李卫超、袁玲玲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公司实际控制人对鑫宇科技的控制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