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募基金市场迎来一项重要制度安排。
8 月 7 日,沪深交易所同步发布《关于就完善上市开放式基金相关安排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拟分类明确商品期货 LOF、QDII LOF 及小规模 LOF 等 LOF 的终止上市情形与程序。


《通知》主要内容有:一是明确 QDII LOF 应当终止上市,并设置过渡期安排;二是明确连续六十个交易日场内资产净值低于一千万元的 LOF 应当终止上市;三是明确终止上市程序;四是加强风险提示。
值得注意的是,LOF 退市并不等于基金清盘。持有人同样可以通过场内或场外代销渠道正常赎回基金;退市不涉及基金净卖出股票等标的资产,对市场实质影响有限。
部分 LOF 存在高溢价风险和流动性不足等问题
LOF 是一类既可以在场外销售渠道和交易所市场进行申购赎回,又可以在交易所市场买卖的开放式基金。
LOF 自 2004 年推出以来,在丰富公募基金产品供给、拓宽居民投资渠道等方面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随着交易所基金市场的创新发展,LOF 机制短板逐渐显现。
具体来看,部分 LOF 二级市场溢价风险较大,如商品期货 LOF、QDII LOF 因期货交易所持仓开仓限制、QDII 外汇额度不足等客观因素制约,可能暂停或限制申购上限,容易引发场内高溢价。
另外,部分小规模 LOF 因流动性不足,也存在短期高溢价炒作风险。高溢价代表投资者在二级市场以高于基金份额净值的价格买入,如后续溢价回落,投资者可能面临损失。
明确终止上市情形,强化全流程风险提示
因此,沪深交易所针对 LOF 产品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在《基金法》授权下对《基金上市规则》终止上市相关情形进行补充,此次规则调整的核心,在于建立起一套可执行、可预期的退市标准与流程,从机制上解决部分 LOF 高溢价炒作问题。
首先,坚持问题导向,明确 LOF 退市门槛。《通知》规定,聚焦解决商品期货 LOF、QDII LOF、小规模 LOF 等重点问题,适当参考股票交易类强制退市经验,明确商品期货 LOF、QDII LOF 及连续 60 个交易日场内资产净值均低于 1000 万元的小规模 LOF 应当终止上市。
其次,在 LOF 主动退市流程既有实践基础上,结合不同 LOF 特点增设过渡期安排。针对商品期货 LOF、QDII LOF,设置长达一年以上的过渡期,规定最晚于 2027 年 12 月 31 日前终止上市。针对小规模 LOF,不设置过渡期,自规则施行日起算期限,连续 60 个交易日场内资产净值均低于 1000 万元的应当终止上市。
第三,坚持投资者利益保护,加大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压实管理人和证券公司责任。对于商品期货 LOF、QDII LOF,自施行日起场内简称前即冠以 "*" 标识,方便投资者快速识别。对于小规模 LOF,触及连续 40 个交易日场内资产净值低于 1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需自次一交易日起逐日披露风险提示至相关情形消除,充分提示 LOF 可能终止上市的风险。
同时,明确管理人在 LOF 终止上市各关键节点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安排,要求其提醒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场内份额进行赎回、卖出或跨系统转至场外。要求券商多渠道加强客户风险提示工作,引导客户合法合规、理性审慎参与交易。
市场影响几何:合计规模约 260 亿元,体量有限
那么部分 LOF 清退会有哪些影响?
据业内人士测算,此次可能涉及退市的 LOF 约 125 只,场内规模合计约 260 亿元;其中小规模 LOF 约 91 只,场内规模仅约 3 亿元。显然,可能退市的 LOF 数量、规模并不大。
更重要的是,LOF 终止上市不等于基金清盘,不影响基金正常的投资运作,也不影响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申赎;场内持有人既可在过渡期内将份额转托管至场外,也可直接通过场内渠道赎回或卖出。退市后,持有人同样可以通过场内或场外代销渠道正常赎回基金;退市不涉及基金净卖出股票等标的资产,对基础市场实质影响有限。
业内人士提醒,管理人应审慎确定具体退市时点,避免在高溢价区间退市。也建议投资者应摒弃 " 炒差 "" 炒退 " 的惯性思维,密切关注终止上市相关的提示公告,了解终止上市风险及具体安排,及时进行基金份额的卖出、赎回或转托管等。此外,也建议投资者审慎理性作出投资安排,切勿因看到 "*" 标识或退市提示公告而参与炒作;若高溢价买入后,一旦退市,只能以净值赎回,可能造成重大损失。
行业专家表示,推动商品期货 LOF、QDII LOF、小规模 LOF 等终止上市,有助于解决部分 LOF 高溢价炒作风险,遏制非理性炒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避免溢价买入遭受损失,是践行资本市场政治性、人民性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有助于完善场内基金监管机制,优化市场资源配置,促进公募基金行业高质量发展。
本文来源:中国基金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