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实施细则》增加了大量具体标准,全面深入地细化了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范式。
6 月 9 日晚,中基协发布《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实施细则》及配套模板,定于 9 月 1 日正式施行。
继 2 月 27 日《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监督管理办法》发布后,《实施细则》增加了大量具体标准,全面深入地细化了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范式。
新规有几大亮点:
一是对证券类、股权类私募基金,在披露内容、披露频率、审计要求等方面做出差异化安排。其中私募证券基金需披露季报、年报,私募股权基金定期报告需披露半年报、年报。
二是着重明确了私募基金嵌套投资情形下的穿透披露要求。私募证券类基金涉及嵌套投资的,要求披露穿透后合并计算的投资资产类别、金额、比例等。将 90% 以上基金净资产投资于本管理人管理的单一私募基金的,应当披露所投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报告。投向其他私募基金的私募股权基金,还应当披露穿透后投资规模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前 10 名的投资项目情况。
三是制定了信息披露内容模板、明确信息披露备份等要求。对于临时报告和清算报告,《实施细则》也一并规定了信披披露内容和时限,确保私募机构在重要事件、清算环节信披 " 不断档 "。
四是细化自律处分、压实主体责任。新规明确,基金业协会可以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托管人、销售机构及其他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在信息披露活动中的相关行为实施自律管理。七类信披禁止行为将被追责,包括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预测业绩;承诺保本保收益;公开披露;夸大或者片面宣传;恶意诋毁、贬低他人及其他行为。
作者|黎雨辰
编辑|姜诗蔷 朱益民
视频编辑|王学权
排版|张舒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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