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通社快报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近日对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诉北京汽车制造厂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二审终审判决,驳回北京汽车制造厂有限公司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根据判决结果,北京汽车制造厂有限公司需立即停止使用含有 " 北汽 " 字样的企业简称,登报消除影响,并向北汽集团赔偿经济损失 28 万元及合理开支 2 万元,合计 30 万元。

尽管股权关系早已切断,北京汽车制造厂有限公司在产品宣传及子公司命名中仍持续使用 " 北汽 " 相关标识,并于 2024 年举办 212 品牌发布会强调历史传承,引发北汽集团于同年 6 月发布澄清声明并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北京汽车制造厂有限公司承继了 " 北汽 " 简称权益或享有独立的竞争性权益,北京汽车制造厂有限公司在丧失合法基础后仍使用 " 北汽 " 字样宣传,主观上具有攀附商誉故意,客观上易导致公众混淆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
此次终审判决明确了 " 北汽 " 品牌简称的法律归属,北京汽车制造厂有限公司今后仅能使用全称或 "BAW" 标识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单独使用 " 北汽 " 字样。
(图 / 文 网通社 奇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