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ZAKER Skills 合作
和讯网 10小时前

因减持公司股份至 5% 以下后未按承诺预披露,深圳证监局对威迈斯相关股东(多个合伙企业)出具警示函

2026-05-20 08:29:42 深圳监管局

蔡友良、胡锦桥、广州辰途六号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广祺辰途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辰途华迈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辰途十三号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辰途十四号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经查,你们作为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迈斯或公司)股东,在威迈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承诺,锁定期满后在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前,将在减持前予以预披露。你们在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至 5% 以下后,继续减持时未按前述承诺进行预披露。上述行为构成《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5〕5 号,下同)第十五条规定的违反承诺情形。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第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们应引以为戒,切实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承诺行为,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在收到本决定书 15 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6 年 5 月 11 日

(责任编辑:刘静 HZ010)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和讯网无关。和讯网站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承担全部责任。邮箱:news_center@staff.hexun.com

相关标签

最新评论

没有更多评论了

觉得文章不错,微信扫描分享好友

扫码分享

企业资讯

查看更多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