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此次诉讼源于此前徐翔、文峰股份时任董事长徐长江操纵文峰股份股价一事。2014 年至 2015 年期间,徐翔、徐长江因涉及文峰股份股票交易及相关事项被追究法律责任,此后部分投资者因证券投资损失向徐翔、徐长江及文峰股份提起民事诉讼。
首批 4 名投资者案件于 2021 年进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 " 南京中院 ")审理。2024 年,南京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徐翔、徐长江赔偿投资者损失,文峰股份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文峰股份随后提起上诉。2025 年 1 月,江苏高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文峰股份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判决。
此后,其他投资者诉讼陆续进入审理程序。2026 年 1 月,南京中院对 24 名新增投资者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其中 23 名投资者获判赔偿 329.36 万元,另 1 名投资者因超过诉讼时效被驳回诉讼请求,文峰股份同样被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文峰股份随后提起上诉。
此次江苏高院作出的二审判决,针对的是上述新增投资者案件。根据文峰股份公告,公司因不服南京中院此前作出的多起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部分投资者亦提起上诉。江苏高院近日对相关案件作出判决,其中(2026)苏民终 405 号至 413 号、415 号、416 号案件均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徐翔、徐长江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 10 日内向涉及的 58 名投资者赔偿损失 859.78 万元,文峰股份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不过,本次二审判决并非所有案件均维持原判。江苏高院对(2026)苏民终 403 号、404 号案件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由徐翔个人承担赔偿责任,并驳回投资者对徐长江、文峰股份的全部诉讼请求。
从财务影响来看,本次判决暂未对文峰股份当期损益产生影响。公告显示,本次二审判决涉及的赔偿金额未超过公司此前计提的投资者诉讼相关预计负债。公司已根据一审判决结果,于 2025 年度计提预计负债 4136.37 万元,因此公司表示,本次诉讼判决对公司当期损益不产生影响。
不过,相关投资者诉讼仍有案件尚未审结。截至公告披露日,南京中院关于徐翔、徐长江、文峰股份操纵证券市场责任纠纷案合计收到 1017 名投资者起诉,其中 1015 名投资者经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测算损失合计约 8674.39 万元,另有 2 名投资者合计主张损失 14.83 万元,实际损失金额以法院判决为准。
其中,已有 67 名投资者的案件经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或裁定,其中 1 名投资者按撤诉处理;在已生效案件中,判决文峰股份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金额为 970.04 万元。此外,另有 191 名投资者的案件已经南京中院一审判决但尚未生效,涉及金额 2083.72 万元;另有 105 名投资者诉讼已被南京中院受理但尚未产生有效判决,涉诉金额 1277.30 万元,其余案件南京中院尚未受理。
截至公告披露日,法院已作出生效判决并已执行金额 109.63 万元。由于徐翔、徐长江未足额承担赔付义务,由公司执行赔付的金额为 43.14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