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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F 退出新规出台,125 只产品或受影响,两类 LOF 最晚 2027 年底退市

财联社 8 月 7 日讯(记者 吴雨其)LOF 的场内退出机制拟迎来调整。

8 月 7 日,沪深交易所就完善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相关安排公开征求意见,拟分类明确部分 LOF 终止上市的情形和程序。

按照征求意见稿,商品期货 LOF、QDII LOF 应当终止上市,并设置过渡期,最晚于 2027 年 12 月 31 日终止上市;连续 60 个交易日每日场内资产净值均低于 1000 万元的 LOF,也应终止上市。

此次调整直指部分 LOF 的高溢价风险及流动性不足的问题。尤其是 QDII LOF、商品期货 LOF,在外汇额度、申购限额以及期货持仓限制等因素影响下,场内份额供给受限,二级市场价格容易明显偏离基金净值。据业内人士测算,预计可能涉及退市的 LOF 约 125 只,场内规模合计约 260 亿元。

两类 LOF 最晚 2027 年底退市,小规模产品设 1000 万元线

此次征求意见,主要针对商品期货 LOF、QDII LOF 以及小规模 LOF 的退出机制进行完善。深沪交易所在《基金法》授权下,对《基金上市规则》终止上市相关情形作出补充,进一步明确 LOF 终止上市具体情形、退出安排、风险提示要求及机构主体责任等。

细则对不同类型 LOF 分别作出安排。

一是明确终止上市情形。聚焦商品期货 LOF、QDII LOF 和小规模 LOF 等产品存在的高溢价、流动性不足等问题,适当参考股票交易类强制退市经验,明确商品期货 LOF、QDII LOF,以及连续 60 个交易日场内资产净值均低于 1000 万元的小规模 LOF,应当终止上市。

二是分类设置退出安排。商品期货 LOF、QDII LOF 设置一年以上过渡期,最晚于 2027 年 12 月 31 日前终止上市;相关基金管理人应最晚于 2027 年 11 月 12 日向交易所提交终止上市相关文件。小规模 LOF 则不设置过渡期,自规则施行日起计算,连续 60 个交易日场内资产净值均低于 1000 万元即触发终止上市。

三是强化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商品期货 LOF、QDII LOF 自规则施行日起,场内简称前即冠以 "*" 标识;小规模 LOF 连续 40 个交易日场内资产净值均低于 1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需自次一交易日起逐日披露风险提示,直至相关情形消除或触及终止上市条件。

在退出过程中,管理人还需在关键节点做好信息披露,提醒场内持有人可选择赎回、卖出或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外。证券公司需将发布终止上市相关公告的 LOF 纳入重点监控名单,通过网站、交易系统、行情系统等渠道加强风险提示。

从流程来看,小规模 LOF 触及连续 60 个交易日场内资产净值均低于 1000 万元的情形后,基金管理人应在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公告,LOF 自公告之日起停牌,并自公告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提交终止上市相关文件。交易所收到相关文件后 10 个交易日内作出终止上市决定。

商品期货 LOF、QDII LOF 在交易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后,还需连续 20 个交易日每日披露终止上市公告,随后于次一交易日终止上市;小规模 LOF 则在交易所作出决定后 5 个交易日内终止上市。

部分 LOF 存在高溢价风险和流动性不足等问题

LOF 是一类既可以在场外销售渠道和交易所市场进行申购赎回,又可在交易所市场买卖的开放式基金。LOF 自 2004 年推出以来,在丰富公募基金产品供给、拓宽居民投资渠道等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随着交易所基金市场持续创新发展,部分机制短板也逐渐显现。

其中,商品期货 LOF、QDII LOF 可能受到期货交易所持仓、开仓限制以及 QDII 外汇额度不足等因素制约,出现暂停申购或者限制申购上限,场内份额供给无法及时增加,容易形成较高溢价;部分小规模 LOF 流动性不足,同样存在短期高溢价炒作风险。

高溢价意味着投资者在二级市场以明显高于基金份额净值的价格买入。一旦场内溢价收窄,即使基金净值没有明显下跌,投资者也可能因交易价格向净值回归而遭受损失。

约 125 只 LOF 或涉及退市,终止上市并不等于基金清盘

据业内人士测算,深沪两所预计可能涉及退市的 LOF 约 125 只,场内规模合计约 260 亿元,其中小规模 LOF 约 91 只,场内规模约 3 亿元,整体来看,可能退市的 LOF 数量、规模并不大。

业内人士特别指出,LOF 终止上市不代表基金清盘,不影响基金正常的投资运作,不影响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申赎;场内持有人可在过渡期转托管至场外持有,也可通过场内赎回或卖出,退市后,持有人同样可以通过场内或场外代销渠道正常赎回基金;且退市不涉及基金净卖出股票等标的资产,对基础市场实质影响有限。

业内人士同时提示,商品期货 LOF、QDII LOF 设置了较长的过渡期,过渡期内,基金管理人需审慎确定商品期货 LOF、QDII LOF 的退市时点,避免在高溢价期间退市。建议投资者密切关注终止上市相关的提示公告,了解终止上市风险及具体安排,及时进行基金份额的卖出、赎回或转托管等。

此外,也建议投资者审慎理性作出投资安排,切勿因看到 "*" 标识或退市提示公告而参与炒作;若高溢价买入后,一旦退市,只能以净值赎回,可能造成重大损失。

行业专家表示,推动商品期货 LOF、QDII LOF、小规模 LOF 等终止上市,有助于解决部分 LOF 高溢价炒作风险,遏制非理性炒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避免溢价买入遭受损失,是践行资本市场政治性、人民性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有助于完善场内基金监管机制,优化市场资源配置,促进公募基金行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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