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 范辉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山西省分行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示表显示,山西易联支付数据处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山西易联支付 ")及相关责任人因多项违法行为被 " 点名 "。

与此同时,山西易联支付时任董事、副总经理王某春因对 " 未履行风险管理措施 " 负有直接责任,被罚款 19 万元。
公开信息显示,山西易联支付成立于 2004 年 10 月,前身为山西易联数据处理有限公司,2012 年 6 月获得《支付业务许可证》,获准在山西省范围内开展银行卡收单业务,成为山西省内唯一一家本地第三方支付(收单)机构,支付业务类型重新划分后,其业务类型调整为 " 支付交易处理Ⅰ类 "。

值得关注的是,从处罚金额来看,山西易联支付此次被罚是处罚力度最大的一次。在 2022 年 1 月,山西易联支付因拓展特约商户未严格落实商户实名制要求,被罚款 6 万元;2023 年 10 月,山西易联支付因违反交易信息处理相关管理规定、违反特约商户实名制相关管理规定,被警告并处罚款 115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