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显示,公司近日收到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从判决结果看,公司全部诉讼请求获得法院支持,相关责任主体被判向公司退还货款并支付利息损失,同时承担律师费等相关费用。由于案件目前仍处于一审阶段,且后续执行情况尚待观察,公司表示暂无法准确判断该事项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
浙商中拓曾在 2024 年 8 月披露,因买卖合同纠纷,公司将响水龙拓实业有限公司、溧阳宝润钢铁有限公司、溧阳德龙金属科技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 " 溧阳瑞达金属科技有限公司 ")、溧阳龙跃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江苏汇聚金属资源有限公司、响水汇鹏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响水汇元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以及戴国芳、戴笠、黄荷琴等主体诉至杭州中院。杭州中院已于 2024 年 8 月 28 日受理立案,共两起案件。
本次判决对应案件一,该案源于公司向江苏德龙关联企业响水龙拓采购钢材并支付约 15.2 亿元货款后未获交付。彼时公司披露的另一宗涉及江苏众拓的 5 亿元钢材采购纠纷案件,不在本次判决范围内。
案件审理过程中,公司申请追加溧阳瑞达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 " 溧阳德龙不锈钢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为被告,获得法院准许。与此同时,由于响水龙拓、江苏汇聚、响水汇鹏、响水汇元已进入破产程序,且管理人已足额确认公司申报债权,公司向法院申请撤回对上述四家主体的起诉。杭州中院于今年 1 月裁定准许撤诉申请,并于今年 5 月 22 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根据一审判决,溧阳宝润、溧阳瑞达、溧阳龙跃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浙商中拓退还货款并支付利息损失,合计约 16.3 亿元;同时,上述三家公司还需向浙商中拓支付律师费 8 万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 48.90 万元以及司法审计鉴定费用 53.96 万元。
此外,戴国芳、戴笠、黄荷琴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书显示,瑞达新材料需在一定责任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其中,对溧阳宝润在本案中不能清偿的债务部分,在约 1.07 亿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对溧阳瑞达不能清偿的债务部分,在 3.5 亿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对溧阳龙跃不能清偿的债务部分,在约 5.77 亿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院同时判决,如未按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 819.20 万元由各被告共同负担,其中瑞达新材料在 521.03 万元范围内共同负担;财产保全费 5000 元亦由各被告共同负担。
另外,截至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共 33 起,涉及金额 6.48 亿元,其中公司作为原告的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 5.71 亿元。